一、申请条件
(一)被投靠人本市户口当前有效且连续满8年。
(二)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的除外)。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下列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之一: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7.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办
1.网上申报方式
(1)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2)申请人可下载“i深圳”APP,注册完成实名认证账号,在“部门服务”—“市公安局”专区—“户政业务”栏目,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别,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网上申请。成功递交后,请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受理编号、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短信告知。审批进度、补正材料等相关信息在“户政业务”栏目—“进度查询”输入受理编号查询办理。
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入户指标(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指标发放后,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验材料,核验通过的,当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2.审批通过后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3.办理时限
网上预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二)现场申办
1.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我市任一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3.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等相关材料,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四、温馨提示
(一)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二)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三)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录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