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读者办理借阅手续时,请先对文献进行检查,如有污损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加盖污损章。
二、 请按期归还文献。逾期归还者须缴纳逾期使用费,每册(件)每天0.10元。
三、 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不得批点、涂改、描划、切割、撕页、污损或遗失,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损坏文献的,
依程度轻重,按以下标准赔偿:
1.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文献定价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赔
偿。
2.对文献损坏严重影响阅读的,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四、 遗失本馆文献(含随书、随刊光盘、音像资料等),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
后用新版文献)抵赔,并缴纳每册(件)5元加工费。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相同文献时,按以下标准赔偿:
1. 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2. 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3. 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
4. 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8倍赔偿。
5. 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
6. 2001-201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
7. 201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格的2倍赔偿。
8. 书刊附带光盘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
9. 成套音像资料、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件)或数册(件),按全套价格的相应倍数予以赔偿,赔偿后
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件)。若每册(件)有单价,且复本较多,则按单册(件)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五、 支付赔偿款后,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文献的,归还后可办理退还赔偿款手续,同时缴纳从支付赔偿款日至归
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款。
六、 偷窃文献者,除批评教育、追回被窃文献外,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如不能追回文献,则还需按
上述第四款赔偿。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