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汕尾市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8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级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级与县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切实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不断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省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县级财政事权4个层次的财政事权,划分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3个方面的支出责任。
(一)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国家和省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国和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省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2.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全国和省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省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国家和全省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实施的全省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3.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国家或省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级财政事权
1.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市级科研,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总体性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消防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市级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市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指挥中心、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消防救援站(队)建设、应急航空备降点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救援装备及物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市对县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4)应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市级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救援和消防领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由市级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省级和市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和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省和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负责市一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级负责县一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2.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省级和市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全省和全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3.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省或市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县级财政事权
1.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县级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地方科研,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消防救援站(队)建设、应急航空备降点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救援装备及物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县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应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和消防领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由县级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市级将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增加和上移应急救援领域县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保障能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提升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水平。
(三) 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政策执行;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对市县的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