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提出以下方案。
一、建设思路
二、建设任务
2014年4月底前,按照粤府办〔2013〕38号文有关分工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编制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包括:栏目名称、栏目结构、栏目内容等),并报省府办公厅汇总印发。(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二)建设省本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年6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省直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2.2014年7月底前,督导省属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根据建设规范,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汇总各单位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2014年7月底前,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升级。(省府办公厅负责)
(三)建设市、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年9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地级以上市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地级以上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2014年11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县(市、区)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县(市、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建设要求
(二)形式要求。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加强对信息的梳理、分类和更新,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主动公开的信息更加可视、可读、可感,增强吸引力和亲和力。
四、保障措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