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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 2015-07-03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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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解决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障广大学生和儿童健康成长,维护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综治、教育、公安、交通、司法、安监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协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工作配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市、县教育部门要明确学校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校园安全管理。

二、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解决校园“五无”问题

(一)尽快落实人防措施,消除校园“无保安”问题。各地要积极推广政府或教育部门向保安服务公司集中购买中小学和幼儿园保安服务模式,抓紧解决校园“无保安”问题。到2015年底前,每所学校和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到2016年底前,每所学校和幼儿园均应按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有关标准配齐配足保安员。要提高保安员素质,保安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切实落实物防措施,消除“无围墙”、“无校门”问题。到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消除中小学校园和幼儿园“无围墙”、“无校门”问题,并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有关标准要求,配齐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安全钢叉等防护器材,提高防护设施设备保障水平。

(三)认真落实技防措施,消除“无监控报警设施”问题。各地、各学校要重点落实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技防设施建设。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符合SVAC国家标准的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纳入一类视频图像采集点,通过公安视频专网连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监控中心。学校大门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财务室应安装符合SVAC国家标准的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学校门卫值班室要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接警中心联网。珠三角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地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

(四)扎实落实巡防和联防措施,消除“无证照”问题和涉校安全隐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基础上,组织综治、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大力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到2016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公安部门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分层次分批次确定为治安重点保卫单位,进一步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安排警力在上学和放学时段到校门及周边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措施。综治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安、教育、交通、工商、文化、司法、食品卫生等部门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进行综合排查整治。教育部门及各学校要严把校园入口关,加强校园内部的巡查检查,认真落实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三、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校园安全经费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将校园安全基本条件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教育创强和学校改薄工程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学校安全防护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防护经费保障水平。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可用于修缮校门、围墙,聘请非财政供养的专业保安员,购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保防护器材等设施设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可用于建造修缮校门、围墙;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创强奖补资金可用于建造修缮校门、围墙和购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保防护器材等设施设备;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可用于购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保防护器材等设施设备;中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资金可用于建造修缮校门、围墙。各地要加强上述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用于校园安全工作,将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资金奖补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严肃倒查追究责任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列入创强争先重要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政府和学校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及时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教育、公安、综治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指导整改安全隐患。对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坚决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处理,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学校或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地教育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导致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辖区责任民警、派出所所长和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领导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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