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对“十四五”重大文旅项目给予融资授信支持,加大对小微文旅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文旅企业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本级财政贡献达2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扩建的文旅项目,每个项目首个贷款期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吸引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汕尾投资,高起点开发旅游资源,参与产业整合。挖掘并支持有潜力的旅游产业集团做大做强,鼓励我市有实力的生产和服务企业跨界发展、转型发展,通过资本运作、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旅游开发,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汕尾的企业,按照对本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汕尾,并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经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旅企业,按照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分别予以落户奖励和上市扶持。 此外,在加快文旅重点项目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每年初由市文广旅体、市发改、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安排文旅重点项目,建立文旅重点项目库,报市政府审定后优先给予扶持。其中,对编制旅游相关规划、旅游信息化平台、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旅游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和投资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落地在汕尾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内,且符合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并经认定的文旅“大、新”项目,给予用地、能耗、金融等要素优先保障,在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给予优惠。对项目达到“大项目”投资额度四倍以上标准或对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鼓励和引导利用废旧工厂、学校、仓库、矿区等现有设施,改造成文旅项目,对改造成功并报市文广旅体局备案,正常经营一年后经市文广旅体局审核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相应给予一次性发展补助经费30万元、60万元、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