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实施我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埔边村西二、西三、东二、桂青、三联5个经济合作社位于海汕公路东面埔边村地段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5914公顷。其中西二经济合作社征地3.9565公顷(其中耕地3.6619公顷,其它农用地 0.2911公顷,未利用地0.0035公顷);西三经济合作社征地3.7329公顷(其中耕地3.4550公顷,其它农用地 0.2747公顷,未利用地0.0032公顷);东二经济合作社征地9.8000公顷(其中耕地9.0703公顷,其它农用地0.7212公顷,未利用地0.0085公顷);桂青经济合作社征地1.2665公顷(其中耕地1.1722公顷,其它农用地0.0932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三联经济合作社征地1.8355公顷(其中耕地1.6988公顷,其它农用地1.1351公顷,未利用地0.0016公顷)。具体征地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75.6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2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