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实施我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红草镇青山村楼星、南洋、石排3个经济合作社及三和村水陂经济合作社位于海汕公路东面青山村地段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8.1688公顷。其中青山村楼星经济合作社征地7.9474公顷(其中全部为耕地);青山村南洋经济合作社征地25.0549公顷(其中耕地22.5932公顷,养殖水面1.3551公顷,园地1.0798公顷,其它农用地 0.024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28公顷);青山村石排经济合作社征地2.4809公顷(其中耕地1.0421公顷,养殖水面1.371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678公顷);三和村水陂经济合作社2.6856公顷(耕地2.44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01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园地58.1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75.6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