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我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红草镇西河村西门经济合作社、桥余经济合作社、桥吴经济合作社、新町经济合作社、西河经济联合社位于海汕公路西面西河村地段及三和村水陂经济合作社位于海汕公路西面水陂村地段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4.7602公顷(均为耕地)。其中西河村西门经济合作社征地8.3561公顷、桥余经济合作社征地1.6779公顷、桥吴经济合作社征地2.6509公顷、新町经济合作社征地2.2090公顷,西河经济联合社社征地18.0087公顷,三和村水陂经济合作社征地1.8576公顷。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75.6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 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
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