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快市区城市化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东涌镇新湖村红山经济合作社位于村后小山包西侧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作为汕尾市区发展建设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拟征地位于村后小山包西侧,分二块,其四至:第一块东至红山村村后小山包西侧,西至通往定家声村的村道西边线,南至规划60米路路心,北至定家声村交界,面积13438平方米;第二块东至规划30米路路心,西至定家声村交界,南至规划60米路路心,北至定家声村交界面积13644平方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27082平方米,详细地类和面积为:耕地7471平方米,园地8978平方米,林地9059平方米,养殖水面936平方米,建设用地638平方米。具体征地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耕地58.5元/平方米,园地45元/平方米,林地20.6元/平方米,养殖水面60.75元/平方米,建设用地58.5元/平方米。
四、 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此告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