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镇建设需要,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对城区捷胜镇埔尾经济联合社和西门经济联合社位于捷胜镇国防公路西北侧西门、埔尾村地段(土名:大坣脚沙坝地)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城镇发展储备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8537公顷。其中埔尾经济联合社征地1.3883公顷(均为耕地);西门经济联合社征地4.4654公顷(均为耕地)。具体征地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52.65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此告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