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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公告
  • 2010-09-10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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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公告
 
汕国土资[2010]361号
 
汕尾市城区2009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0]号651批复,同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位于市区红海东路东段东侧、田家炳中学南侧地段。被征地四至:东至夏楼美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西至红海东路东段;南至夏楼美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北至田家炳中学。(征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权属单位:市城区凤山街道香州社区夏楼美村居民小组。面积3.789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区凤山、香洲、新港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五类地区。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4.4元(每亩9600元),未利用地23.4元(每亩15600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征地涉及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成用地指标由甲方统筹安排留地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单位承包土地如需调整者,由凤山街道办事处协调东涌村委会按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理妥。
(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必须按实际收支情况,列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予以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人:陈晓亮(市国土资源局),电话:3377096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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