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汕尾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扩容提质建设步伐,汕尾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西兴社区埔上墩经济合作社、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梧桐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2.799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总面积2.7995公顷。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西兴社区埔上墩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0.5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5832公顷(园地0.553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93公顷);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梧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2.2163公顷,其中农用地2.2163公顷(园地2.0297公顷、林地0.107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91公顷)。
三、征收目的:政府储备用地。
四、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
根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其中耕地91.65万元/公顷,园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6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6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规定,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0.4199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共计653.3644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251.1553万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共0.4199公顷,其中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西兴社区埔上墩经济合作社0.0875公顷、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梧桐经济联合社0.332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556万元/公顷,共计653.3644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保障资金每人9000元。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数为准。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到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