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2〕10号)批准,批准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同意我县征收河田镇宝山村桐树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宝山村墩下经济合作社、螺溪镇螺溪村下街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1.5096公顷,同时使用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土地1.0590公顷,合计土地面积2.5686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陆河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5096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保安置。
四、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镇领取征地款。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陆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陆河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图 (1).pdf
2.(粤府土审(11)〔2022〕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