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问:《拘留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相对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体体现。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作出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问:条例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问:条例在规范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规范拘留所民警的执法,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条例对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二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监管制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三是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公安部门将按照条例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执法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便于执行和操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拘留所民警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规范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