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至我局,逾期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作废。
序号 |
原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0200008399号 |
郑毅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
汕尾市区汕尾大道西北侧华誉大厦三层24号 |
35.28 |
非住宅 |
|
注: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
联系电话:0660-3377793
附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郑毅双)_1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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