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19〕11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2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谭刚等委员提出的《关于调整深汕特别合作区主体功能区定位及相关指标的提案》(第2019042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已经于2017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汕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的批复》中确定纳入深圳市“10+1”区管理体系。从2018年开始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年度的用地、用林指标均在深圳市内一并下达。因此,我市对深汕特别合作区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调整、用地和用林指标的提高、白盆珠水库引水工程的协调等均无意见建议。
二、关于用水指标方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文件,省政府下达给汕尾市2016年至2030年的用水总量指标为11.46亿立方/年。2017年通过省水利厅的协调,汕尾市将海丰县原来下达给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镇的用水总量指标0.53亿立方/年让给深汕特别合作区,现汕尾市用水总量指标为10.93亿立方/年。按照《汕尾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我市预计到2030年需水量为14.8555亿立方/年,并且这一水量的确定已考虑全市完全建成节水型社会后所节约的水量。因此我市现有的用水指标也远远无法满足汕尾市的中长期发展用水需求,不应再从汕尾市现有的用水总量指标中调配。
专此函达。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