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海丰县安宝警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海丰县海城镇龙津西片二环路北(县体育场西侧 20米路旁)
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汕尾市马思聪艺术中心左侧副楼汕尾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投诉人海丰县安宝警用设备有限公司就“移动测速系统设备项目”(编号:441501-2021-01732 ,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项目采购人汕尾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提出质疑。因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1年11月22日进行补正。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一:开标流程不规范。事实依据:在投标签到时,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向投标供应商收取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及纸质响应文件。
投诉事项二:收取响应文件方式欠妥。事实依据:供应商签到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超远公司)同时提出忘记携带ca介质,以及忘记密码为由,致使有效的供应商解密不足三家,无法进行评审,作废标处理。在供应商签到的时候,为何未向各供应商收取ca介质?并在未能满足第三章第二点(序号18)(1)的要求后,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及纸质响应文件,直接宣布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三:开标方式不符合开标现场纪律以及招投标法。事实依据:在供应商签到后开标时间段,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在开标现场随意走动,并带走纸质标书,与外界取得联系,之后在经过45分钟后,安徽蓝盾光公司以及安徽超远公司投标代表同时返回开标现场,并以同样理由未对文件进行解密。
投诉事项四:不符合开标的程序以及开标会议纪律。事实依据:在开标过程中,主持人多次(3次)无故离开现场,在供应商全部已经完成签到登记,已经完成登记后先允许安徽蓝盾光公司以及安徽超远公司代表离开现场并带走纸质资料,每次开标主持人都说要上去请示领导,每次离开的时间长约为30分钟。
投诉事项五: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事实依据:在主持人自行宣告废标后,主持人以各种借口要强制要求投诉人留下纸质响应文件,并限制投标代表离开现场,而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在开标期间可以带着纸质标书离开现场达45分钟之久。
投诉人请求:对投诉人在投标时遭遇的差别待遇进行合理解释,同时对安徽蓝盾光公司以及安徽超远公司以同样理由未对响应文件解密导致项目废标的行为查处。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于2021年10月12日废标后,我中心并没有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本项目的质疑,也没有收到采购人汕尾市公安局转送的质疑函,所以,投诉人针对我中心的投诉不成立。
采购人答复称:由于本项目2021年10月12日开标时,有条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无法继续评标。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移动测速系统设备项目”(编号:441501-2021-01732 ,预算金额 1,280,000.00元 ),采用询价的方式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线上采购,采购人为汕尾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项目于2021年9月23日发布询价公告,同日发布本项目的《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补充上传本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2021年10月1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询价废标公告》,公告本项目因解密不足三家,无法进行评审,作废标处理。投诉人因对本项目的采购结果不服,于2021年10月21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通知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并于2021年11月22日起对本投诉正式受理。
经查,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2、3条明确了本项目的开启、评审方式为现场电子开标、评标;第10条明确本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为3家;第12条“有效供应商家数”规定:“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询价或直接终止采购”;第18条“响应文件要求”载明:“一、电子响应文件: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 份(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供应商应保证该优先步骤。(2)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启/协商的,供应商须在开启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 1 份,供应商保证该后备步骤”。
另外,询价文件第14页第5条“响应文件的解密”要求为:“到达开启时间后,供应商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解密,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询价文件第16页第1.1条“开启程序”要求为:“采用现场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询价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启,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U盘前往开启现场......开启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另第1.3条明确:“1.3 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不得开启。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同时第1.4条亦明确:“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响应无效处理:(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投标客户端编制同时生成的)”。
另根据核查情况,本项目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共有四家供应商前来应标,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开启,期间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自行离开项目开启现场。应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员回到现场并对离场原因各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其中安徽蓝盾光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员表示因公司第一次参与电子投标,工作人员因疏忽未将数字证书与其他资料寄送到现场造成无法解密,安徽超远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员则解释称公司领导决定放弃响应本项目,故未提供电子密码给授权代表人员作为解密使用。对于该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解释称,因线上模式采购启动不久,对于此类情况也是第一次接触,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人需要向领导汇报和与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技术人员确认线上采购解密相关事项和处理办法。由于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应作废标处理,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项目询价废标公告》,公告本项目因解密不足三家,无法进行评审,作废标处理,具体理由为:到达开启时间后,因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
此外,关于本项目的质疑情况,经核,投诉人已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途径,通过邮箱形式向采购人递交质疑函,但采购人未对其邮箱收到的质疑函进行处理,亦未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询价文件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
首先,根据核查情况,由于响应供应商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使用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项目开启时该两家供应商未能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工作。根据本项目询价文件第14页第5条的“响应文件的解密”、第16页第1.1条“开启程序”、第16页第1.3条、第1.4条等规定,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未能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响应无效,该认定符合询价文件的上述规定。同时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予以废标的处理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其次,根据询价文件的前述规定:“如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启/协商的,供应商须在开启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 1 份,供应商保证该后备步骤”。该条款是针对参与本项目询价活动的响应供应商所提的要求,并非为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开启程序的强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未在供应商签到时收取数字证书或者收取响应供应商的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及纸质响应文件等情形,未违反本项目询价文件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一及投诉事项二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三、关于投诉事项四
首先,根据核查情况,鉴于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在项目开启后中途离场,应自行承担无法参与本项目开启的后果。应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两家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员回到现场对离场原因进行解释,并出具了书面《说明》,安徽蓝盾光公司及安徽超远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响应无效的行为,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次,结合现有证据,未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本项目开启程序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再次,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对象为货物,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方式,故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即投诉人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依据不适用于本项目。
因此,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五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即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该采购项目所有的已经形成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其中包括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故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诉人纸质响应文件的做法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
因此,投诉事项五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94 号)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及专家评审程序,总计3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质疑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