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2021年度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并随机抽取了“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等5个政府采购项目,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查明情况
(一)经查,“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24页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教材仓储服务载明“投标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总公司自有物流仓储场地或长期租赁(合同期限满足本项目服务时间要求)的,能够为采购人提供教材暂存服务的。(1)仓储场地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得5分;(2)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小于15000平方米,得3分;(3)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得2分;仓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得1分”;“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综合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招标文件》采购包1-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拟派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载明“投标人需提供为本项目拟派出项目于要负责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为派出项目中要负责人购买开标当月之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记录和相关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才能得”,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经查,“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1-2022学年教材采购项目”和“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综合实训室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未按规定时限公告中标结果和未按规定时限公告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交的采购文件、采购项目档案、《关于对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复函》等材料及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