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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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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24-08-06 20:05
  • 来源: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交运〔2024〕157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6日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出行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

  四、合乘平台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信息发布、计费结算等功能,能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务和管理,必须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合乘出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对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进行合乘服务的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建立并落实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和车辆状况动态核查机制,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

  (二)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车辆信息及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合乘行驶轨迹、合乘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三)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乘平台采集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四)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制度,及时受理、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和有关纠纷。制定合乘提供者进入和退出规则,对存在线下私自加价、严重损害合乘者权益造成恶劣影响、以营利为目的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合乘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其注册信息。

  (五)合理设定出行成本计算方法及分摊比例,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并提前分别在合乘提供者端和合乘者端显示线路里程、费用构成、总费用、分摊人数和分摊比例等信息。单次里程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燃料成本按合乘里程分摊计费,占用座位的儿童按成人计,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始发地巡游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返空费,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提前确认分摊比例。

  (六)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3次,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提供者,应禁止其继续发布当日有关合乘信息。

  (七)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外观照片、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使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非营运性质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且拥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出行计划应当包含出行线路、具体时间和地点。

  (四)每个合乘计划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五)合乘出行过程中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酒后开车、不超速、不超员、不闯红灯、不乱停车,自觉遵守途经道路的各项交通管理要求。

  (六)同一车辆每天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合乘各方应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若干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涉嫌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

  七、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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