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2018〕30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区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实力,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瞄准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切实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发展。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精神,结合城区的实际情况,梳理归类有关制度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2.支持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每个创新平台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3.鼓励我区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支持联盟建立健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向联盟成员开放共享,提供有关研发、测试、验证、培训等服务。
4.加强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拓展空间。鼓励利用现有出让土地、现有划拨土地和“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设新增用地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汕府〔2016〕72号)规定执行,区政府全力支持配合。
二、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6.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在汕尾市城区新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其场租费用的15%给予资助,每年不超过6000元;鼓励汕尾市城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成功培育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企业数量3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成功培育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数量3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单个服务机构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5万元。
7.完善汕尾市城区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享创新资源;对共享创新资源的,按其向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等开放共享服务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8.支持专业镇(街道)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各方创新资源,创建专业镇(街道)标准化试点,推动专业镇(街道)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针对镇(街道)域产业关键技术突破以及特色建立专业镇(街道)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托平台可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请建设经费。
9.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
10.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市城区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0.3%、每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2000元奖励。
12.加大专利奖励力度。对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荣获广东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
13.促进专利标准化。对制定的企业标准被采纳、引用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方案,专利写入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5000元的奖励。
1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大对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区域合作,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
15.促进创新要素流动。探索与深莞惠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实现共建共享,对深莞惠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为汕尾市城区企业开放,汕尾市城区企业在上述地区开展技术交易、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咨询等科技服务,按接受服务所应由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金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6.鼓励企业横向联合技术攻关。鼓励汕尾市城区企业与深莞惠地区企业联合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联合项目按汕尾市城区企业承担的立项资金的1.5%给予汕尾市城区企业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领军型创新人才。鼓励企业拓宽渠道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创新团队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引进,按有关规定执行。
18.打造创新创意品牌。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参加汕尾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组织举办汕尾市城区创新创业大赛、区创客活动周等活动,经审核备案的,给予实际支出15%的资助,最高6万元。
19.本若干意见,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获得的最高支持不超过150万元(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办理的除外)。
20.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由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汕尾市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