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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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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02-07 15:49
  • 来源: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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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延长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时限

  本市参保人2019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尚未申报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生育医疗待遇的申报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2020年底;疫情期间发生的不设申报时限。

  二、延长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

  2020年2至6月期间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满的参保人,自动将其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再按规定申请备案。

  三、延长门诊特定病种“处方”用药期限

  允许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增加门诊特定病种等医保报销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疫情期间可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对我市特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病患者,按照上半年度职工限额1800元,居民限额1200元执行,取消月度限额,疫情结束后按原政策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各级医疗保障、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医保业务,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医保业务的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

  (二)提高服务时效,实现“及时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在疫情期间,参保人申请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的,可通过“汕尾人社”APP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作用,经办人员在收到备案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备案情况。

  (三)简化服务流程,实现“特殊办”。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要做到医保业务简化办、特事特办,参保人未及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延期备案造成系统无法享受待遇的,应当予以费用记账(含血液透析门诊治疗),并建立相应台账,确保门诊特定病种患者用药保障。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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