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对行政监管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和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相关规定,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领导统筹本地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督促本地区有关政府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项纳入该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方式等内容。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部门的政务信息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检查对象库是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或本部门的“双随机”平台按行政区域、行业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类别建立的检查对象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或本部门的“双随机”平台确定检查人员的权限和信息,确定部门各业务科(股)的任务分配员、执法检查员、检查结果审批人。部门科(股)室工作人员可以兼任任务分配员、执法检查员。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中,在该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分配抽查任务。
第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上半年定期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会,研究部署本地区跨部门“双随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成员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形成一项常态化工作制度;每年下半年定期召开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立督导组赴各县(市、区),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分为定向“双随机”抽查、不定向“双随机”抽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或本部门的“双随机”平台布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随机抽取部门的检查对象,随机匹配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或指派执法检查人员,分配抽查任务开展相关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市一级行政监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抽查,也可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委托属地下级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无法达到随机选派要求的,由部门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人指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无法达到随机选派要求的,由部门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人指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市有关重点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有重点的联合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制定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向该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由该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并请示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部门监管执法事项较多、各地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需要多部门参与检查的,任务牵头的行政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制定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实现对同一个检查对象涉及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完成一次性检查。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三)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
(四)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
第十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应用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共同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监管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的工作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法定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检查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关“黑名单”。需要立案查处的,做好监管与执法衔接,依法惩处。并将行政处罚记录记于相应检查对象名下。
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双随机”检查结果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或本部门的“双随机”平台录入完成审批,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同步公示,及时共享检查结果并加以应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有关“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可根据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的情况,纳入部门监管的信用记录,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信用监管记录、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随意增加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外的检查内容(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汕尾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汕府办函[2017]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