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台〔2020〕16号
各县(市、区)台港澳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文件精神, 结合广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粤府台发〔2018〕1号)和我市实际,促进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我市企业、居民同等待遇,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红十字会、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海关同意,市台湾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我省《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及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汕尾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汕尾企业、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汕尾更好更快发展,推进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积极促进台资投向新兴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引导台资企业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装备、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新兴高新技术领域;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汕尾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台商投资领域。(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
2.在汕尾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在汕尾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台商投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台资企业投资汕尾,对符合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投产3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另由当地受益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对重点园区入园台资企业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5年。简化优化台资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依法实施台资企业在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设立、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我市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市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可同等参与汕尾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6.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汕尾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汕尾市创新产品清单,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7.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方式参与汕尾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8.对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在汕尾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台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BA(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W(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落地,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2022年前,对台商在汕尾投资新项目、增资扩产、台资利润再投资实行财政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5000万美元条件但在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及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3000万美元条件但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台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投资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重大台商投资项目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台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依法依规按有关优惠政策,给投资企业予以奖励,用于发展生产。(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11.对台商投资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不同认定的,执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台资企业与汕尾企业同等条件适用省土地保障政策。对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台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支持台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鼓励台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根据企业意愿,对台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投资我市金融业。按照国家放宽金融业外资股比限制和扩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部署,鼓励台资进入我市银行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汕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市金融局)
14.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大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汕台两地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台资银行可与我市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15.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16.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汕尾转化的,可享有汕尾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汕尾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汕尾惠农政策。在汕尾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落户汕尾的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汕尾市有关农业展会,加强交流合作,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汕尾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18.鼓励台湾涉农企业、科研团队到汕尾发展现代农业。加强两岸农业经济合作交流,打造广东省(汕尾)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台资农业企业可参与我市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落户农产品加工园。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优先进驻广东省(汕尾)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并享受有关政策支持。推进台湾农业良种、先进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示范及创新推广。扩大汕台农业人才交流培训。推动两岸农产品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完善汕台农产品流通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省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认证食品,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0.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汕尾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加工等种养示范推广项目,与我市企业享受同等补助待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21.经认定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台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台资研发机构有研发成果的,可按规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科技进步奖,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汕尾海关)
22.对从台湾输入汕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市市场监管局、汕尾海关)
23.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尽力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汕尾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冬)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广东省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25.台资可在汕尾设立或与市内院校联合设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研发与应用、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生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支持汕台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交流活动,对重点项目予以一定资助。(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27.台湾同胞在汕尾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汕尾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汕尾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汕尾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汕尾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在汕尾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台湾事务局、市文联)
28.台湾同胞可参与由我市组织的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在汕尾的台湾同胞参与正字戏、西秦戏、白字戏、皮影戏、汕尾渔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传播,实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并与代表性传承人交流、沟通、合作。台湾同胞、文化艺术团体和企业可参与我市文化机构开展的文化研究,可参与我市在境外举办的汕尾特色文化品牌活动。符合条件的汕台文化精品项目可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29.对在我市开展妈祖文化、客家文化、民俗文化等民间特色的汕尾民间文化交流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年度重点交流项目,对参与活动的两岸机构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市台湾事务局)
30.建立汕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汕尾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31.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汕尾市内设立代表机构,可与汕尾市内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汕尾市内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32.台湾同胞、在汕台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加入我市各级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台湾地区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与我市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市民政局、市台湾事务局、市科协、市文联)
三、台湾同胞在汕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33.完善台湾同胞在汕尾居留、出入境、人事人才招聘、银行开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房产、就医、住宿、值机、高铁动车等各类服务管理体系,实行网络系统升级,开放台胞证注册登录、证件识别。有意向来汕尾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注册登录“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或直接登录 “汕尾人才网”查询适合的岗位招聘服务及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34.在我市就读幼儿园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台湾学生,按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入学;台湾学生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汕尾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汕尾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汕尾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育局)
35.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汕尾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6.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按规定享受汕尾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台湾事务局)
37.鼓励引进与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对高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硕士博士毕业生、名师名医等可申请“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专项资金”。为台湾高层次人才引进、就业、入户、子女入学、住房申请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门式办理”。(市委组织部、市投资促进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38.台湾同胞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经营范围详见附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台湾事务局)
39.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汕尾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40.在汕尾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41.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汕尾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汕尾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健康局)
42.大力吸引台湾教师来汕尾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并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大陆高校相关种类的教师资格。在汕尾高校任教的台湾教师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育局)
四、台湾同胞在汕尾居住生活方面
43.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市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44.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农业社团等,可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台湾红十字组织等机构可与我市相关机构合作,来汕尾联合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选聘并担任我市相关机构的红十字救护员、仲裁员等。(市委统战部、市台湾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汕尾仲裁委、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45.在汕尾就业、居住和就读的台湾地区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46.在汕尾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汕尾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47.长期在汕尾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汕尾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汕尾市亡故实行火葬的,免除七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抚养。对突遭变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符合救助条件的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业务部门)
48.台湾同胞可以在汕尾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9.支持台湾同胞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汕尾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台湾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0.在汕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汕尾市荣誉市民、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评选活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联)
51.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汕尾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市交通运输局)
52.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汕尾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汕尾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5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汕尾设覆盖全市范围的5个居住证办理网点,为台湾居民在汕尾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市公安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台湾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附件
台湾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