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汕建字〔2023〕154号)精神,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无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二、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产套数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