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4〕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2018年印发的《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粤办函〔2018〕119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2日
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期为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地市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自查。各地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地市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市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市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部门评分。各牵头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地市自查报告、实地核查、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评议评分,形成本部门评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六)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级自查、实地核查、部门评分、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省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七名。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二名的;
4. 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5.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地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政法委,作为对各地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列入省平安广东考评重要内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地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市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地市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地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每年须对照考核细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暂不参与全省实地核查和评分排名,考核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