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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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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 2016-05-30 16:40
  •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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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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