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监规〔2023〕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现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
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汕尾市辖区范围内办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清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清单》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调整清单的,应通过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可容缺)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次要材料(可容缺)、时限,同时将主要材料(不可容缺)流转至审查阶段。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次要材料(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不可容缺)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申请人,1份存档备查)。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次要材料(可容缺)的补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次要材料(可容缺),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补齐所有次要材料(可容缺)的、不能补正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终止办理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对未按承诺要求按时补正材料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将承诺失信信息报送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1年内不再为承诺失信申请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对于申请人在承诺补正材料期限内自行撤回申请的,可以不作为承诺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清单(1.0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