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发〔202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95元,农村每人每月806元。
(二)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765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28元。
二、有关要求
(一)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三)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