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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生猪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 2024-05-14 09:04
  • 来源: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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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监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监管,维护市场流通经营秩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生猪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便利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猪产品流通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生猪产品流通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严格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流通经营行为,切实提升政策执行力,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流通环境,促进生猪产品合理、高效流通,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氛围,构建我市生猪产品市场大流通格局。

  二、加强生猪产品市场监管,落实检验检疫互通互认。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主办方要严格查验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即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上市的生猪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证两章”,同时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要求,保障肉品卫生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合格肉品“两证两章”互通互认政策。

  三、落实生猪产品流通措施,促进市场有序流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调猪”改“调肉”政策要求,促进生猪产品产销衔接,保障我市生猪产品供应充足。要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2〕31号)规定,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分销肉品凭企业开具的分销凭证和出屠宰厂(场)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即可流通,破除我市生猪产品市场销售的区域分割和市场壁垒。

  四、规范生猪执法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各地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依法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法律意识、规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着力打造干净纯洁、一心为民的行政执法队伍;要推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查严处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不合格生猪产品上市,真正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市场生猪产品的食品安全。

  五、公开透明规范经营,促进公平竞争氛围。各地要及时公布辖区内主要农贸市场和肉联厂(场)经营地址、联系人电话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投诉电话信息等;要加强对生猪产品批发环节经营行为监管,及时约谈辖区内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平诚信经营,不断创新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猪产品中间批发环节,降低生产成本,合理降低批发销售价格,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实惠。强化引导市场生猪产品经营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科学定价,不得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鼓励经营户拓宽生猪产品合法进货渠道,共同维护市场生猪产品价格和流通秩序,形成良性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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