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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教育事业促进类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2024-07-18 09:26
  • 来源: 汕尾市教育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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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教〔202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我市教育事业促进类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八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8日

  关于加强我市教育事业促进类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

  教育事业促进类社会团体(包括奖教、助教类等,以下简称“教育事业社团”)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从事公共教育事业为主要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为加强我市教育事业社团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教育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事业社团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利用教育事业社团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独特价值,激发活力、促进发展、专业运转、严格监管,增强教育事业社团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成效,助推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教育事业社团培育发展力度

  (一)加强发展引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社团的培育发展,着力协调解决教育事业社团发展遇到的问题,积极为教育事业社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有设立教育事业社团意愿的发起人,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靠前服务,做好业务指导。登记时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事业社团,按有关规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业务管理;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事业社团,应接受所在地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市县教育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学校为教育事业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重视教育事业社团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强化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建设,指导教育事业社团及时取得社会团体公开募捐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引导教育事业社团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提升教育事业社团服务能力。教育部门通过有关官方网站、公众号为教育事业社团信息公开提供平台,并积极争取新闻媒体为教育事业社团信息公开提供支持。

  (三)落实优惠政策。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符合条件的教育事业社团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教育事业社团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不断激发教育事业社团发展活力

  (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教育事业社团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教育事业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内开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教育事业社团,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按照本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教育事业社团,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教育事业社团组织募捐活动应着力于促进教育公平,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教育事业社团收取的捐赠不得与设立学校的学位挂钩。

  (二)规范资金使用。教育事业社团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可用于:

  1.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

  2.奖励优秀学生;

  3.奖励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幅度较大的学校;

  4.资助慰问困难师生;

  5.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6.捐赠者指定的教育项目;

  7.支持全市性教研科研活动。

  (三)提升教育事业社团公信力。教育事业社团使用捐赠资金应当符合公益目的和教育事业社团自身章程规定,建立捐赠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告知捐赠人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信息,邀请捐赠人实地观摩,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问询,依法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教育事业社团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做到信息公开。

  (四)积极弘扬慈善文化。教育事业社团应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广泛宣传慈善文化,助力学校等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市、县教育部门、学校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捐赠故事,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品牌教育事业社团的典型经验,培育捐赠文化、营造捐赠氛围。

  四、加强教育事业社团自身建设

  (一)加强党的建设。教育事业社团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并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社团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二)加强法人内部治理。教育事业社团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监事会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落实理事会民主决议决策、监事会依法监督制度。教育事业社团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考评、财务会计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优化决策咨询架构。教育事业社团可依法优化决策咨询框架,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教育事业社团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

  (一)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社团管理体系。按照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市、县教育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教育事业社团的业务管理,并加强对辖内教育事业社团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完善教育事业社团统计评估机制。建立全市教育事业社团信息统计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教育事业社团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投入情况(含人财物、项目支持等)进行统计。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严格执行教育事业社团年报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依法按程序对教育事业社团进行评估,推进教育事业社团等级评估。

  (三)加强教育事业社团联合监管。建立民政、教育部门牵头,公安、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民政部门依法强化对教育事业社团的信用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事业社团的业务工作抽查检查。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教育事业社团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票据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强化教育事业社团信息公开监管。教育事业社团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基础信息、组织章程、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开展募集、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确保教育事业社团运作阳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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