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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07-30 09:55
  •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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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农农〔2024〕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汕尾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汕尾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其余30%由各县级负担。

  省级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已纳入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通过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各地,根据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预先计划申请入库。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应补尽补,据实清算”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发生的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数量足额配套补贴资金,及时清算,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已通过屠宰资格审核并由市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三、补贴范围

  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四、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计算补贴生猪头数,不享受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

  五、补贴数据及无害化处理

  (一)规范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企业填写《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企业填写《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企业填写《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

  (二)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途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委托所在地区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过程监管。对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时,企业应通知官方兽医进行监督,官方兽医应在有关记录表格上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视频和照片要体现无害化处理时间、处理人员、官方兽医、处理数量等信息。

  (四)及时报送处理数据。每月5日前,屠宰企业要按照《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1)要求,填写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2)要求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六、补贴程序

  (一)屠宰企业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

  (二)县级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检查核对《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汕尾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件7),核实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核实的辖区内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补贴资金情况等向社会公示,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补贴申请。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材料一式两份,应提交如下材料: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年度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报告。

  2.全县(市、区)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汇总表。

  3.各屠宰企业《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三)市级抽查复核。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县(市、区)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重新组织核实上报。

  (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经审核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应将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是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按要求配套、补贴资金。要重点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做好屠宰企业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数量的核实,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货主和具体实施单位。

  (二)准确核实无害化处理数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审核工作,认真核实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和不可食用产品数量,对照无害化处理台账、报表和佐证材料,按照时间、批次等进行核查,确保无害化处理数量真实。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档案,所有报表填写须真实、及时、完整、规范,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三)强化监督与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和飞行检查制度,切实强化屠宰企业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无害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年限5年。

  附件:1.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2.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1-2

  5.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6.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

  7.汕尾市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

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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