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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2024-10-21 15:43
  • 来源: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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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监规〔2024〕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派出机构: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市场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放管服结合,完善创新监管方式,引导企业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以下简称“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为“四新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三)适度实效原则。在执法观察期内,涉案企业是合规整改的责任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涉案企业规模、经营领域、违法情形等因素,指导其制定实施相应的合规措施,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三、适用条件及例外规定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四新经济”企业以及非营利性组织、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

  (二)涉案经营主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的;

  (三)涉案经营主体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基本条件的;

  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 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五)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六)已适用过自愿认罚承诺、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八)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九)二年内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一)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的;

  (十二)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适用程序

  (一)启动阶段。案件调查部门应在立案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审查部门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的负责人签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模板见附件),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已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一般给予两周以内观察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具体时限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复查阶段。当事人按照《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人员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人员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三)实施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配合柔性执法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执法观察期不予处罚情形、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提出意见。对未通过整改核实检查的当事人,应依法提出处罚建议。

  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案件,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程序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当事人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柔性执法,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原违法行为和观察期内新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市场监管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指引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     

  (三)强化监督审核工作。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可直接适用本工作指引。

  六、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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