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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2024-09-26 16:53
  •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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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发改价格函〔2024〕304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明确政府定价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非营利性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三、规范政府定(调)价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有定(调)价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本辖区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定价方案;

  3.调整间隔期(会计年度,下同)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提供成本费用预算)、住宿成本;

  4.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

  5.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学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调整间隔期超过三年的学校提供近三年成本费用等相关资料。

  (二)提出意见

  教育部门对申请定(调)价学校的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审核意见。

  (三)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

  1.对于根据教育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于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定(调)价申请,本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初审后,于12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对于根据教育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于市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定(调)价申请,市教育部门进行初审后,于12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申请及核定原则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

  3.对于现行的学费标准高于本市、区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的,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属于区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区充分论证必要性,属于市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教育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流程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四、加强教育收费监管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初审标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教育部门应负起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应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将收费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检并建立民办义务

  教育学校收费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对因乱收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财政部门应协助提供公办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教育补助补贴等数据。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教育收费行为监管工作,依据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

  (五)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履行教育收费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健全教育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积极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五、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于市直、市城区行政区域及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此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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