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教〔202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学校:
《汕尾市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8日
汕尾市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对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学位补贴等方式,增加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在通过新改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增加公办学位的同时,通过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方式,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结构,有效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12月底,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始终控制在5%以内,并努力实现逐年下降。
三、工作对象
享受学位补贴的对象为在汕尾市华富学校、汕尾市小风帆艺术学校、汕尾市明德实验学校等3所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籍生。
四、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2024年秋季至2026年春季,按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均不含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实施学位补贴。具体补贴经费支出按每学期市直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生实际人数据实核算。
(二)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进行补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五、补贴方式
学位补贴按学期发放,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六、补助程序
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在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将学位补贴款项返还学生。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七、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学位补贴资金需求方案,协调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核定民办学校学位补贴名单及数量报市财政局,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1号)规定,拟定资金补贴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下达资金。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经费,及时按照市教育局的资金分配计划下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享受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享受学位补贴注册入读学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享受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时、如实上报入读购买学位的学生信息,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缴违法所得外,还视情况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指标,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二)享受学位补贴的学校起始年级招生,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严禁超计划招生。
(三)市教育局要加强对享受学位补贴学生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购买学位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学位补贴经费的监督,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四)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一县一策”制定具体的学位补贴方案或其他扶持政策。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满后再根据省相关政策规定和全市具体实施情况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