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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1-22 17:14
  • 来源: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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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经信〔201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食盐储备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  

汕尾市食盐储备实施方案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粤经信规字〔20176号)的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食盐储备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汕尾市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保障储备盐数量、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各级政府储备任务

  根据汕尾市食盐供需情况,按汕尾市辖区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不低于3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确定政府食盐储备量,全市食盐储备任务1000吨,我市应落实储备数量600吨,其中,市级存储任务312吨、海丰县144吨、陆河县54吨、陆丰市90吨(详见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表)。

市、县(市、区)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表(单位: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盐储备工作,责无旁贷,必须确保食盐储备资金到位、储备数量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供应到位。

  二、食盐储备责任单位、承储主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各地食盐储备的责任单位,汕尾市政府食盐储备具体由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尾有限公司负责承储,是汕尾市食盐储备承储主体,盐业集团各县(市、区)分公司、市区盐业公司城区分公司具体负责食盐储备保管。

  三、储备费用

  各级政府根据政府食盐储备任务,市级储备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各县(市、区)储备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政府储备盐的贴息和管理费用实行包干,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每吨的储备费用为896元,市级储备盐综合管理费用确定为900/吨。综合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储备盐综合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储备数量、储备进度情况每半年拨付至食盐承储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省食盐储备政策调整,增加储备任务或物价上涨等因素,食盐储备综合管理费用需要调整时再进行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各县(市、区)综合管理费用可参照市财政核定的储备盐补贴标准执行,并将食盐储备费用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

  四、存储方式

  政府储备盐实行动态储备制度,每半年至少全部轮换一次。未经批准,承储企业不得延长轮换期限。政府食盐储备由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尾有限公司采购,调拨各县(市、区)分公司、市区盐业公司城区分公司存放管理,产品品类可按包装规格分列。各级盐业公司按动态储备、正常销售的方式对其库存进行管理,但日常库存量不得低于县(市、区)政府食盐储备要求的数量。

  本实施方案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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