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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
  • 2018-09-30 17:15
  • 来源: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科规字〔20181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  

  

汕科字〔2018113  

  

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文件精神,细化奖励措施,确保制度政策落地见效。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2.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3.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4.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5.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6.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区域合作共建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7.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18930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多元化建设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氛围。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中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  

  第三条 当年度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  

  第四条 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事后补助,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组织孵化育成体系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孵化育成体系类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下达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的资助项目计划;按规定对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开展对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孵化育成体系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wsbs.shanwei.gov.cn)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业务科)初审”,填写业务申请表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汕尾市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孵化育成体系的,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属于市级孵化育成体系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立项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已纳入补助的孵化育成体系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实行目标合同化管理,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发展所需的设备购置,以及创新创业所需的辅导师引进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同时申报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的,按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补助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应扣除县(市、区)级补助部分,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不予扣除。  

  第十八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孵化育成体系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九条 纳入补助的孵化育成体系要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申报书(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创意品牌。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中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当年度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科技成果类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下达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资助项目计划;按规定对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开展对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科技成果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wsbs.shanwei.gov.cn)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业务科)初审”,填写业务申请表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汕尾市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科技成果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的,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属于市级科技成果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补助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已纳入补助的科技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属于市级科技成果的,其补助资金实行目标合同化管理,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保证配套资金到位;属于省级科技成果的,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科技成果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企业发展所需的科技成果、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以及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成果类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七条 纳入补助的科技成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书(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及共享创新资源。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中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和共享创新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当年度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和共享创新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的编制,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科技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科技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各职能科室对上述任务的职责分工由市科技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科技服务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wsbs.shanwei.gov.cn)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业务科)初审”,填写业务申请表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汕尾市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科技服务类补助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补助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已纳入补助的科技服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实行目标合同化管理,申请补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科技服务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技服务要求的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引进及相关事项。其中研发设备购置必须占补助资金50%以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科技服务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六条 纳入补助的科技服务要自觉接受市相关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书(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补齐创新平台建设短板,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855号)中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三条 当年度平台建设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各级平台建设资质认定的各类平台。  

第四条 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平台建设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市级平台建设类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各职能科室对上述任务的职责分工由市科技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平台建设资质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wsbs.shanwei.gov.cn)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业务科)初审”,填写业务申请表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汕尾市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平台的,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属于市级平台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立项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已纳入补助的平台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属于市级平台的,其补助资金实行目标合同化管理,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保证配套资金到位;属于省级平台的,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平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平台建设要求的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引进及相关事项。其中研发设备购置必须占补助资金50%以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平台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七条 纳入补助的平台要自觉接受市平台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书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中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第三条 当年度企业资质认定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事后补助,以企业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企业资质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企业资质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资质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企业资质认定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wsbs.shanwei.gov.cn)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业务科)初审”,填写业务申请表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汕尾市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单、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已纳入补助的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资质认定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发展所需的科技成果、研发设备购置,以及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引进等相关事项,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与市科技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补助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已纳入补助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资质认定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六条 纳入补助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书(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引进合作共建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区域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855号)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与帮扶市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  

  第三条 当年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已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已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并产生支付费用,帮扶市已投入资金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  

  第四条 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引进合作共建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引进合作共建类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负责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引进合作共建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wsbs.shanwei.gov.cn)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业务科)初审”,填写业务申请表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汕尾市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申报书》或《汕尾市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属于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的,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属于与帮扶市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立项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的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次,等次不同,获取补助的资金额度不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已纳入补助的引进合作共建类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属于与帮扶市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的,其补助资金实行目标合同化管理,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保证配套资金到位;属于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的,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科技创新发展所需的研发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的补助资金,每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九条 纳入补助的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汕尾市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汕尾市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类补助申报书(略);  

        2、汕尾市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申报书(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径。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中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当年度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受理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配套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事后补助,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组织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下达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资助项目计划;按规定对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开展对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文件通知与申报指南,明确专利奖励补助资金配套申报条件、配套补助金额,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八条 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申报端口网址、如何提交申报材料及附件材料等内容,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文件通知中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的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汇总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直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批。  

  

  

第四章  审批与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配套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对申报单位或个人实地核查,经过审查或核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审定,经会议研究通过审定的申报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公以下信息: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专利奖励补助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三)获配套专利奖励补助情况,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类别、金额等。  

  (四)受理、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申报书中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同意。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清楚存在申报材料泄露的可能,申报单位或个人确认汕尾市知识产权局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补助资金承诺书。专利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挖掘专利申请、专利转化、专利人才引进与培训等相关事项,个人用于专利年费缴交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专利奖励补助资金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已获配套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其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企业近三年存在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行为记录情况的;  

   (五)知识产权工作严重失信行为的;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六条 已获配套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专利项目信用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专利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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