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残联规字〔2018〕1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
劳动就业办法》的通知
汕市残联〔2018〕117号
各县(市、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8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统筹规划扶持,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将《汕尾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8日
汕尾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81号)精神,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就业,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汕尾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三条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福利企业、工疗站、盲人按摩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第八条 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联合举办1场以上的残疾人就业招聘会,积极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第九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统筹城乡残疾人劳动就业,主动转变服务方式,实施就业服务进家庭、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为残疾人精准就业提供服务,帮扶有就业需求且有就业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实现就业。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特别是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残联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将全市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村级专职委员也要逐步纳入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发展盲人按摩行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组织人员参加盲人按摩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使通过培训和考试的盲人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创业就业扶持
第十二条 对自主创业,取得了《营业执照》并能开展营业的残疾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对自主创业发展禽畜养殖业或种植业的残疾人,养殖规模达到大型禽畜(牛、猪、羊等)年出栏量50头以上、小型家禽(鸡、鸭、鹅等)年出栏量1000只以上或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上,分别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十三条所述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零就业”家庭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可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综办填写《汕尾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或发展种养业的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营业执照》,发展种养业的要提供年出栏量或种植作物面积和图片;
(四)乡镇(街道)社综办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自接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7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残联审批。
(五)经批准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残疾人,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帐号,由市残联直接将扶持资金转账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实行计划预算管理,每年初,市残联根据实际制订当年扶持工作的数量目标计划,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县(市、区)残联和乡镇(街道)社综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的服务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优惠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并积极向当地财政申请扶持资金,确保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领取《残疾人证》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残疾人纳入困难就业人员,给予就业创业优先扶持。
第四章 辅助性就业
第十七条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发展。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应当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范围。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残疾人的需求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的培训,强化实施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对企业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岗位培训需求开展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提高创业能力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各级残联对参加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应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由县(市、区)残联确定,经费在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残联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绩效审计。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就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