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交规字〔2019〕2号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整治全市高速
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的通告
汕交〔2019〕121号
为加强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治理,彻底消除我市辖区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交〔2019〕102号)的部署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全市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对象
汕尾市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距离80米范围内未经许可和许可过期的违法广告标牌设施。
二、拆除时间、方式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人必须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广告标牌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拆除余物由代履行人依法处置。
三、其他事宜
(一)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违法广告标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拆除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拆除活动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提前2日向属地公安交警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备。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如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