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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21-01-13 16:09
  • 来源: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建规字〔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或个人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已获上级或同级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节水型单位(企业)奖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按要求开展了水平衡测试工作及合格报告;

    (二)取得市级或以上节水型企业称号的证明;

    (三)积极配合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创建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节水型单位(居民小区)奖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取得市级或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居民节水意识;

   (三)积极配合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创建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节水先进个人奖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六)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节水奖励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按照10000元/个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个;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1000元/人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奖励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中评选确定奖励对象,对获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或先进个人称号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申报时限为每年11月15日前,用水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前填写《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申请表》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对申报主体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评选确定获奖名单。

   (二)将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通知获奖对象,并按照本办法发放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凡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撤销荣誉称号及追回奖金,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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