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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1-13 16:10
  • 来源: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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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建规字〔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尾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汕尾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苦咸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常规水资源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

  (六)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八条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九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

  第十一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采用建筑物屋顶利用方式,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采用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利用方式,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采用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利用方式,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规定水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三)海水;

  (四)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条 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设为主、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建筑”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重复利用的有效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

  第十八条 各级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管网配套。

  第十九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 T 18920-2002)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 / T25499-2010)的规定;

  (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 T 18921-2002)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标准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 / T 19923-2005)的规定。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再生水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单位负责。

  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非常规水利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四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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