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建字〔202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尾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3日
汕尾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经营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和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统筹组织市区(含红草新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具体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时,必须先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鼓励市属国企参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参与的形式。
第五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业发展规划;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的方式;
(五)特许经营期限;
(六)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七)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八)经营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收费及调整规则;
(九)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求;
(十)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主要内容;
(十二)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十三)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四)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经营权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用途;
(十五)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六)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十七)经营者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建设。
第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
第七条 经营权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发给经营企业经营权凭证。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内容需要变更的,协议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备案。因经营企业原因,需要对经营内容作重大变更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企业主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必须提前二个月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终止经营,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企业在提出终止经营的期间内,必须保证正常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被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取消经营权的决定由燃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燃气主管部门必须妥善做好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法定依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特许经营凭证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期限等行使经营权。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设施的技术档案及营运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特许经营期满时,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完整移交后续特许经营者或者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准备,提升燃气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要强化城镇燃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地下燃气管网、人员密集区、用户端燃气事故的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特许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经营环境,支持特许经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农村管道燃气建设,并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特许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特许经营的权利。
第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强对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行及其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测、检查。发现经营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燃气管线“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企业的考核管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发现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