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文广旅体〔2021〕295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23日
汕尾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为国家、省选拔、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增强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奥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亚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竞技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
(一)培养输送我市注册运动员到国家队、省队、省体校、省体育重点示范基地(属我市注册的双计分项目)、解放军体工队等优秀专业队及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
(二)在夏、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世界锦标赛(简称世锦赛)、 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冠军赛、广东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广东青少年锦标赛、广东青少年冠军赛(省U系列赛)等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市注册并在运动学校、各级业余体校、其他训练单位(学校、协会、俱乐部、基地等)训练的运动员及我市各注册项目的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含领队、医疗、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实施工作。
第五条 运动竞赛成绩奖
(一)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奖励设置及奖金标准见附表;
2.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按所得名次累积计算奖励;
3.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运动员,按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第9-12名的集体项目的运动员按第八名给予奖励。
(二)教练员奖励:
1.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按运动员所得名次、人次累积计算奖励;
2.集体、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照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3.一个项目有多名教练员的,按照运动员获奖名次只给予一名主管教练员奖励,奖励金由教练员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经获奖单位申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为直接对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有关的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所得名次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输送奖:
(一)输送我市注册运动员到省级优秀运动队并转正,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1万元;
(二)输送我市注册运动员到广东省体校、省示范性基地转正并代表我市参加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重大比赛,输送教练原训练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奖励输送教练3千元;
(三)我市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奥运会等国家级及以上重大赛事获得名次,其输送教练员按照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奖励审批
(一)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由获奖单位整理统一汇总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第四季度赛事获奖奖励计入第二年度。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所获得成绩进行审核并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纳入第二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规定发放。
(二)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批准的、列入每年年度各项目比赛计划内的赛事;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广东省体育局网上公示的年度赛程安排予以确认。
(三)运动员所获成绩,以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印发的获奖证书、成绩册为依据。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关有功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不良表现或受到处分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报市政府审批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第十条 省运会群众组纳入团体总分计算范围的比赛项目,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和金额视省体育局奖金基数和市经济发展水平定期修订。
第十三条 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的比赛成绩,不予奖励,已发放的奖金由申报单位全额追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运动员奖励设置及奖励金标准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