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2022〕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
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 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20〕31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 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 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 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二、工作目标
在2021年汕尾高新区中心园区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基础上,到2022年底,在全市省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其他工业园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园区内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节能、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对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共享园区内统一评价成果,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在2022年12月底前,全市省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其他工业园区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保障区域评估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二)制订“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在不低于省级“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基础上,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税收、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性指标体系,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规范出让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 等基本条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地”招拍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签订合同和承诺书。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各县(市、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由各县(市、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产业规划、园区实际情况制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退出机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满足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本宗地属工业用地“标准地”,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五)拿地即施工。试行“先建后验”,企业在满足规划、环保和用地等要求,符合产业准入、“带方案”出让条件并依法获得“标准地”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后即可自主开展施工,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降低企业土地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事后监管。
1.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要求其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地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的主体责任,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形成推进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和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制定控制性指标,完成拟出让宗地“五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标准地”相关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园区相关区域性评价工作,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二)出台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协调发改、招商、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制订关于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优惠政策措施。对“标准地”出让的企业符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要求的,在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产业基金扶持、物流成本补贴、税收贡献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完成“标准地”出让任务的地方,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精准服务、重点保障,并在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上优先考虑。
(三)发挥信用评价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各地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受益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