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22〕10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组织人社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待遇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待遇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