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7日
汕尾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继续完善和创新行政审批方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第五轮第二批次审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力争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调整60%以上,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地区之一,实现行政审批更加规范、审批环节更加精简、审批效率更加高效、审批服务更加优质,并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入驻网上办事大厅,为推进我市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
1. 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为。
贯彻《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保留的审批项目,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一是规范各事项的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及投诉监督电话,并依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完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并按程序入驻我市网上办事大厅。三是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各审批部门及其负责人、承办人的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责任追究;完善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部门分权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2. 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原实施机关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借故拖延或搞变相审批。对已受理未办结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在《目录》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后续工作处理完毕。需要公告的事项应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针对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国务院同意广东取消和调整以及省政府2012年第一、二批和前四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衔接核对工作。对暂时停止实施的事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门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文件精神,原实施机关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
3. 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政府部门暂时不再实施、转移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市直各单位就每项转移事项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市转变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议定后按规定时间组织实施完成;除需新成立行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事项外,其他转移事项的交接工作总体上要在2013年底基本完成。相关职能转出之后,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管得住”。
4. 关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于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承接工作。在全面梳理承接行政审批事权基础上,详细列清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审批时限及承接后责任主体、运作方式等内容,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及责任追究,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
对下放至县一级的行政审批权,市直各单位要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完善流转程序,明确权责。
(二)扩大纳入目录清理范围,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我市第五轮第一批次清理共涉及行政审批事项467项。通过清理,共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07项(其中取消110项、下放78项、转移15项、委托4项),占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44.3%。如不含省今年下放的81项审批事项,则调整的事项占我市原有及新纳入行政审批事项总数的47.2%。
延续上一次审改工作的方法,坚持“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转则转”原则,全面推开第五轮第二批次审改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粤府令176号)第三条有关“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的规定,第五轮第二批次审改工作将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省垂直管理单位纳入清理范围;针对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国务院同意广东取消和调整以及省政府2012年第一、二批和前四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市上一批次清理过程中未涉及到的,要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内,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调整要求执行;对各部门本质上属于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事项进行清理,及对市直各单位上一批次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优化和完善。通过本次的清理,争取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60%以上,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地级市之一。
(三)加快推进县(市、区)审改工作。
按计划推进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和县(市、区)大部制改革、完善和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其他专项改革。目前,各县(市、区)已经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并进入行政审批事项初步清理阶段。下一步,争取对县(市、区)审改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并将中央、省在审改方面的改革精神传达至县(市、区),明确审改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好县级部门职能梳理、承接职能下放、培育社会组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在职能梳理的基础上形成并出台目录,确保县一级审改工作在今年九月份完成。
三、清理原则
本次的清理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具体原则:(一)省取消的事项,市对应取消;(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各级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为依据);(三)审批权在省级以上,市级只承担初审的,除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取消,改为报市备案;(四)2005年、2011年省下放至县的,市级对应下放;(五)方便就近管理,且与现行法律无冲突的,原则上下放(省下放给市级的,待报省同意后下放);(六)通过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取消前置许可;(七)参考我省各地级市做法,有地方取消的,我市对应取消;(八)进一步清理本质上属于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事项,切实减少一批影响我市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的变相审批;(九)对国家部委设定和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慎重对待,作充分论证后,按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充分认识审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落实专门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照《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委办通〔2013〕2号)分工安排,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和指导服务,落实工作措施。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与各县(市、区)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情况,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保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或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运作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要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监督,确保审改工作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