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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打击整治陆丰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督查办法》的通知
  • 2013-10-23 00:00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打击整治陆丰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  

 

汕尾市打击整治陆丰碣石地区非法加工

经营旧服装活动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匣子为进一步加强对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提高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逐步推进打击整治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府令第14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9号),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35号),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汕尾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汕委办〔200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专门成立打击整治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专项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对该地区打击整治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的跟踪指导及检查监督,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陆丰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督查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组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四)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打击整治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打击整治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打击整治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榜》,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等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非法入境旧服装进出渠道的堵截;非法入境旧服装流通领域(地下仓库、“家庭作坊式”经营门店等集散地)日常清理清查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旧服装非法加工经营活动团伙、为首分子的侦查及惩处等打击整治方面存在问题。四是宣传教育、转产转业方面存在问题。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打击整治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事项。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五条 督查组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审核、通报、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立项。对打击整治陆丰市碣石地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督查的事项,由督查组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经市海防与打私办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以《督办通知书》形式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组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交办事项督查组要及时跟踪催办、检查监督。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如实向督查组反映,由督查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海防与打私办主要领导审定。

   (四)反馈。打击整治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督查工作的反馈遵循“交必办,办必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限期内及时将情况上报督查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反馈。

 (五)审核。督查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要通过现场考察验证,及时审核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处置是否依法依规;同时提出是否结案和是否追责处理的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海防与打私办审核。市海防与打私办审核后,确定属于可以结案的办理结案;属于需要追责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办理。      

    (六)通报。督查组以打击整治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工作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为依据,形成《督办通报》,经市海防与打私办审核后,报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由督查组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陆丰市要切实负起打击整治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市直(含驻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配合陆丰市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凡对打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玩忽职守,导致问题比较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陆丰市要列出各级、各有关部门打击整治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名单,建立《责任榜》。由陆丰市打私办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1个月内上报汕尾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海防与打私办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督查组提出意见,送汕尾市海防与打私办审核后,上报汕尾市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程序和有关惩处规定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疏于检查监督,消极应付,导致本辖区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二)辖区内发生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行为被地级市以上领导批示查处或在地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三)被上级有关部门查获非法入境旧服装数量较大的;

   (四)辖区内出现新搭建用于非法加工经营旧服装棚寮的;

   (五)公职人员和基层干部发生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非法入境旧服装活动或充当保护伞,经查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陆丰市政府及市直(含驻汕)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相关镇(街道)政府应制订本辖区内确保完成整治非法入境旧服装工作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对其他地区实行整治非法入境旧服装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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