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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2-11-08 16:50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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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22〕21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汕财评〔2019〕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管理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重大项目一般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费原则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安排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时序予以安排。为保障资金使用有效、安全,其拨付将严格依据前期工作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发挥前期工作经费激励作用,对于前期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在前期费的安排上给予优先保障和倾斜支持。

  第四条 前期费用于建设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初步设计等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支出,项目用地选址、预审和组卷报批服务等支出,社稳、环评、能评、水保、压覆矿补偿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招投标代理服务等支出;

  (二)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的评审论证支出;

  (三)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听证会、征询会等支出;

  (四)开展与项目前期直接相关的调研、规划支出;

  (五)项目规划的研究、编制、评估等支出;

  (六)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勘察等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10月份开始组织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前期费。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前期费的申报单位。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部门、企业直接提出前期费申请;由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前期费申请。

  需申请前期费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列入中央、省、市本级各专项规划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年度计划工作内容和目标、前期推进工作经费计划明细等。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承担前期费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查评估,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标准等资金测算依据对申报的前期费金额进行核定。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前期费年度安排额度和审核情况,统筹提出前期费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经集体研究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 资金下达后,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监管情况给予缓拨或停拨资金,并会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一)前期工作未按计划推进,前期费未按计划支出;

  (二)项目前期费计划安排内容不符合使用规定;

  (三)未按财政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费;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前期费;

  (五)前期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六)项目前期费下达1年后仍未使用的;

  (七)未严格执行市预算内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未实行专款专用的,存在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终止项目前期工作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核销已支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市重大项目前期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如前期工作经费需追加,项目单位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支出的前期费计入建设成本。凡由前期经费结算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十 项目责任单位应每月5日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前期工作进度情况。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前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需同步报送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第十 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采取支出进度统计、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前期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前期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 前期费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其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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