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4〕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5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诉讼案件的管理,及时掌握各部门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妥善防范和化解各类纠纷,推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各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涉仲裁、行政赔偿、强制执行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统一管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诉讼案件管理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案件的梳理、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市直各部门为本单位处理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制定、修订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
(二)处理市政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案件;
(三)监督、指导市直各部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诉讼案件的收集、统计工作;分析、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研判法律风险信息,提出风险防范意见建议;
(五)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和落实市政府制定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为诉讼案件管理流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三)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诉讼案件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配合处理诉讼案件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诉讼案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发案单位”)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参照附件1,可根据案件类型修改,下同)、相关文件资料等报送市司法局:
(一)进入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的;
(二)收到应诉通知或传票的;
(三)收到公检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协助调查、协助执行、查封冻结市政府或市直各部门财产的通知和文件;
(四)其他进入案件程序的情形。
第九条 发案单位报送案件信息不影响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司法局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诉讼案件报告表》,应建档备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的由市政府向市委报告。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10人以上集体诉讼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登记台帐》(参照附件2),每季度向市司法局报送诉讼纠纷情况,由市司法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审慎对待,指定专人、部门法律顾问分析案情,认真做好应诉工作,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积极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市直各部门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制作结案报告(参照附件3)并报送市司法局。结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案件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标的(金额)、诉讼请求(或仲裁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二)处理结果: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情况,执行情况等;
(三)案件总结:案件发生原因、有关问题、经验教训、法律建议等。
市司法局应定期组织分析、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提出风险防范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诉讼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建立案件档案。案件档案材料包括: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代理协议、内部审批文件和结案报告等。案件档案管理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七条 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坚持保密原则,诉讼案件知情人非为案件处理或其他工作需要,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案件处理完结后,相关信息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