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我局制定了《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财会监督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特别加大对工程项目、国资国企、涉农资金、民生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农村财务收支、中介机构等领域财会监督力度,提升财会监督效率,坚决守住财经纪律红线。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统筹推动全市财会监督工作开展落实,积极建立市级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的财会监督。抓好预算编制和执行。严肃查处虚报预算套取经费、随意调整预算、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年底突击花钱、超合同超进度拨款等行为。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细化的问题。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督促落实整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链条,做实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结果运用,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增强单位绩效目标制定和效果的系统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财政收入的财会监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肃查处提前征收税收或非税收入,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市场主体税费应减未减和应退未退,违规提高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享受门槛等问题。防范收入虚收空转。加大收入质量在财政管理绩效考核的权重,加强收入全过程监控,重点查处虚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虚假处置国有资产股权、违规创设并出售特许经营权、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违规将国有企业经营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收缴入库等问题,严肃查处虚收空转、违规调库混库、借款缴税、账表不符、虚列支出等行为。纠治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重点查处以扶持“总部经济”、扶持新业态、奖励“会员”企业等名义,采取财政奖励或补贴方式,按照缴纳税款或非税收入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个人以及第三方,从而吸引外地企业,尤其是空壳企业注册纳税的问题。
四、加强对财政支出行为的财会监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足额保障“三保”支出的情况下,严控低效无效支出和非必要的一般性支出。严肃查处超范围、超标准报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楼堂馆所,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费用等行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持续坚持“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只减不增”,严肃查处无预算、超预算列支“三公”经费等问题。规范津补贴发放。严肃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超过核定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行为。
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财会监督。加强国库库款管理。持续消化各级财政暂付款余额,加强库款资金监控,严肃查处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违规出借库款及财政专户资金,违规将财政专户资金调入国库,暂付款长期挂账未清理、银行垫付长期未清算资金等行为。加强直达资金管理。通过线上结合线下核查的方式,对直达资金实行常态化全流程动态监管,规范直达资金支出行为,严肃查处挤占挪用特定用途资金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查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资金,项目监管缺失,导致资金闲置浪费、挤占挪用等行为。重点关注各部门单位资金下达使用进度,定期清理盘活闲置沉淀、低效无效预算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或追减预算指标。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全面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违规出租、出借、转让单位账户,违规划拨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等行为。加强往来款项清理。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清理存量债权债务,对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及时催收追回。严肃查处违规出借公款,长期借用公款不及时归还等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行为。
六、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财会监督。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对变相举债、虚假化债行为及时查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五个“不得用于”(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如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等,不得用于平衡年初预算或作为一般财力使用,不得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或支付利息,不得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或企业补贴,不得擅自挪用于发行信息披露材料中对应项目用途之外的其他项目)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债券资金违规用于经常性支出、违规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等问题,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违规拉高支出进度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避免债券资金闲置浪费。
七、加强对惠民惠农资金管理的财会监督。保障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到位。重点关注并查处惠民惠农补贴不符合上级政策,政策执行“打折扣”,补贴对象应享受未享受政策,主管部门未履行审核审批职责,未及时核实更新补贴对象身份信息,政策宣传和资金分配结果公示公开不到位等行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严肃查处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不及时、不足额,长期结余结转,重复发放,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用补贴资金抵扣群众应交费用,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补贴资金以及利用补贴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规范“一卡通”卡折管理。重点查处数据更新不准确、不及时,违规“一人多卡”,私自开设、保管甚至扣押群众卡折以及代理银行违规开卡、激活,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
八、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财会监督。加强资产基础管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严肃查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设置国有资产台账等行为。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严肃查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资产,未按规定履行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等行为。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严肃查处资产处置收入未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行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严肃查处未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采用弄虚作假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资产处置收入、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等行为。
九、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财会监督。督促采购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通过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流程管理,严肃查处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私自变更采购预算等行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厉打击政府采购幕后交易、层层转包、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严肃查处将应由本单位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嫁支出、变相聘用编外人员等行为。
十、加强对财务会计行为的财会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聚焦行业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虚假承诺、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行为。
十一、加强财会监督协同联动。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日常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在重大政策制定执行、重大问题处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会商和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纵向联动。加强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财会监督方式方法。加快推进财会监督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等信息化平台,将财会监督要求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全流程,加强对财政重点业务和重大财政运行风险的监控预警和智能分析,为监督工作赋能增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对资金、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展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实现监督与管理有机统一。
十三、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提升财政治理水平。将财会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发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单位,按规定采取收回资金、调减预算、暂停拨款等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机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移送机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增强工作合力,实现成果共享。严肃追责问责。对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责令改正、约谈、警告和通报批评、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从严从重处罚;对出现重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十四、加强财会监督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具体措施,及时推进财会监督有关重要事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加强对财会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要求的学习。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氛围。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财会监督和执法检查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为财会监督提供人才保障。